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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债权数额”是否就是担保的范围
摘    要:正某市房屋登记中心询问:最近,有一部分抵押权人(主要是银行),在办好抵押登记手续以后,认为已抵押的房屋价值还有余额部分,要求再次办理抵押。就房屋价值的余额部分再次设定抵押,本来是正常业务,此时银行和债务人之间并没有新的债权发生,而是要对已登记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再次抵押。我们认为,在没有新的债权产生的情况下,不宜再由登记机构对已存在抵押担保的债权再次设定抵押。我单位向抵押权人了解情况

关 键 词:房屋登记  抵押权人  主债权  担保物权  抵押担保  登记机构  数额  房屋权属  簿记  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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