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履行抗辩权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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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雷裕春.论后履行抗辩权之适用[J].改革与战略,2003(5):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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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裕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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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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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合同法第67条是对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 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对此规定的命名,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第67条的规定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学者将第67条的规定称之为后履行抗辩权,甚至还有学者将第6 7条规定的第一句称为先履行抗辩权,第二句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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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合同法 后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 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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