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节录) |
| |
摘 要: |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 ,视为格式条款。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