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对上市公司净资产的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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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文静,陶昱.关联方交易对上市公司净资产的包装[J].新智慧,2005(2):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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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文静 陶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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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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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关联方交易中的受益方应将显失公允的交易金额部分记人“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这一规定是针对关联方利用非公允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粉饰业绩行为而提出的限制措施,大大地压缩了卜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空间。但是,将非公允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又会使关联方交易成为卜市公司包装净资产的重要工具。例如,《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股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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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关联方交易 上市公司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净资产 包装 关联交易差价 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公积 转移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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