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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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局、财务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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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资研发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采购设备 商务部 财政部 审核办法 财政监察专员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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