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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摘    要: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经商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外汇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边境小额贸易  人民币结算  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边境地区  试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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