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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  利息所得  境外分行  扣缴  境内  外国金融机构  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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