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公司,2008年6月在与某公司签订的销货合同中约定,对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进一定数量的生产设备,设备不含税价款为420万元,货款分六个月等额支付,每月20日付款,戒公司每次按付款金额开具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不按期足额付款,则需按未付款的%支付违约金。2008年10月20日,对方由于资金紧张仅向我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我公司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销售额50万元,违约金1万元。最近,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收取的违约金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这种税务处理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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