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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务处理须注意的误区
作者姓名:
章建良
摘 要:
误区一:不区分损失性质进行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
关 键 词:
企业资产损失
税务处理
误区
增值税暂行条例
非正常损失
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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