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案件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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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利军.办理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案件的思考[J].农家之友,2009(20):1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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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利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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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陕西安康7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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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刑事违法行为来说,法益识别是界定犯罪的前提。破坏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较妥。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运输安全的法益保护上存在立法真空,应当参照从具体危险犯到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趋势,予以适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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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铁路运输 危害 安全 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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