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小区内设施引发的业主人身事故,物业服务公司有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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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欣荣,申黎.由小区内设施引发的业主人身事故,物业服务公司有无责任?[J].中国物业管理,2008(3):4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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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欣荣 申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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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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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本案经过案情经过:某小区业主7岁的孩子在小区内通道路面上玩耍,燃放烟花爆竹,突然旁边道路的污水井内气体膨爆,井盖砸到小孩头部,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业主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地下管线和井盖的管理者,负有日常检查和防患于未然的责任,故将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三万余元、教育费一万五千元、死亡赔偿金十二万一千元、精神抚慰金四万元、手术补偿费用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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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服务公司 物业 事故 死亡赔偿金 主人 设施 责任 小区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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