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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
引用本文:杨仕兵.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J].经济问题,2005(4):44-46.
作者姓名:杨仕兵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基金项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经济研究资助项目(200338)
摘    要:随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功能的逐步完善及人们对其认识的不断加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远远超出了自我服务的功能范畴,继而成为构建农村经济新秩序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织载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

关 键 词:农村经济  合作经济组织  社会责任
文章编号:1004-972X(2005)04-0044-03
修稿时间:200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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