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 申诉人李某1975年在某基层单位参加工作,1992年经组织调动到某公司任副经理,2003年5月该公司部分资产被收购,组建成了某化工有限公司(被诉方)。按购买协议,新成立的公司(被诉方)接收了原单位的全体职工,并与所有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4年5月8日被诉方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情况下,做出了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同意支付申诉人12个月经济补偿金。申诉人对经济补偿金月数及工资基数有异议,故具状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被诉方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被诉方撤消了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