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欧美产品责任法是六十年代发展起来的。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由于产品结构及销售方式还不复杂,对消费者毋需给以特别的保护。十九世纪末尤其是二次大战结束以来,欧美许多国家工业生产迅猛发展。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许多新问题,客观上要求冲破过去陈旧的法律规则创立新的法律规则,寻找新的方法来保护现代社会中广大消费者,使他们不致因产品的缺陷而蒙受不应有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管辖由于使用产品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私法上诉讼的“产品责任法”(ProductsLiability)突破了过去旧概念的束缚,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和法律原则,以适应现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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