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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局有否侵犯寄件人的名誉权?
引用本文:国治.邮电局有否侵犯寄件人的名誉权?[J].中国邮政,1993(2).
作者姓名:国治
摘    要:国治同志:我市个体户甲某委托其侄女乙某来我局邮寄一只保价包裹,邮资为6.98元。数日后,甲某持据来我局,声称其包裹资费有误,要求退款。我局经办人员核查存根后发现,甲某的收据已将6.98元改为16.98元,遂严肃批评了甲某的不良行径。随后,我局通讯员在当地报纸上发表文章,对甲某擅改收据要求退款之事进行了曝光。甲某却认为自己没有涂改收据(经查系其侄女乙某所为),我局的报道使他的名誉受到了伤害,导致其产品销售额急剧下降,于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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