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副乡长 被判一年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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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拥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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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年27岁的赵某,原系广西灌阳县洞井瑶族乡人民政府职工。为了当选副乡长,2004年4月上旬和中旬,他先后到该乡人大代表邓某、刘某、蒋某等人家中送礼,叫其帮忙“活动”拉选票;另给乡人大代表周某人民币500元,叫其帮忙“活动”其他人大代表,争取选票。2004年4月20日,赵某在洞井瑶族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当选副乡长,组织上推荐的副乡长正式候选人落选。日前,赵某被灌阳县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我国《刑法》第256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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