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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总工会 萍乡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节录)
摘    要: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履行好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更好地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保证工会工作顺利开展,自2003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税机关负责代收。

关 键 词:萍乡市  总工会  地方税务局  经费代收工作  工会法  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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