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与赵洪亮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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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玉山.此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与赵洪亮同志商榷[J].道路交通管理,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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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玉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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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读了《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一期赵洪亮同志《此案属交通事故吗?》一文,我作为一名交通事故处理人员,有以下不同看法,与各位同行商榷。 这里所称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简称。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要有六大要件,即:一、主体要件:交通事故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员,必须是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二、空间要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必须是在道路上,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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