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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查处案件应在两年的时效内
引用本文:张志宏,马显洋.劳动监察查处案件应在两年的时效内[J].山东劳动保障,2013(7):42-43.
作者姓名:张志宏  马显洋
作者单位: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摘    要:案情简介职工杜××于2013年1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递交投诉材料,投诉××公司,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投诉材料中杜××称在2011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过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也曾多次向青岛市人社局和市南区人社局劳动监察投诉过所在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这些单位未给予正式立案。本着对投诉人负责的态度,监察总队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核实。经查,杜××于2011年5月23日向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  社会保险费  时效  投诉人  劳动仲裁  监察机构  社会保障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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