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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应收保费的建议——基于“见费出单”的思考
引用本文:刘玉焕,张维.根除应收保费的建议——基于“见费出单”的思考[J].浙江金融,2009(2).
作者姓名:刘玉焕  张维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
摘    要:一、应收保费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一)应收保费的概念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保险公司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可见,寿险业务生效前提之一是保户是否缴纳保费.寿险公司无权向保户追要保费,就像银行无权要求储户存钱一样,所以寿险公司一般不存在应收保费,即使当期应收保费也只是在较短时期存在,应收保费问题主要是在非寿险的车险业务中.

关 键 词:应收保费  人身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  《保险法》  保险公司  确认条件  保费收入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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