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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办理担保贷款中应注意的问题
引用本文:吴兴华,孔令云,王作伟.在依法办理担保贷款中应注意的问题[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6(1).
作者姓名:吴兴华  孔令云  王作伟
作者单位:辽宁省西丰县信用联社 (吴兴华,孔令云),辽宁省西丰县信用联社(王作伟)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1995年6月3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金融行业依法办理贷款,保证资金的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根据近年来信用社的情况,谈谈今后在办理担保贷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采用保证担保方式发放贷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贷前要审查好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或不可以做贷款的保证人。《担保法》第二章第二节有明确的规定,笔者的理解是:凡是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都可以做贷款的保证人。不能做保证人的有:各级国家机关(为引进国外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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