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原邮电企业“三产”合同纠纷 |
| |
引用本文: | 虞金苟.妥善处理原邮电企业“三产”合同纠纷[J].中国邮政,2003(4):40-41. |
| |
作者姓名: | 虞金苟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景德镇市邮政局 |
| |
摘 要: | 邮电分营遗留“三产”合同纠纷邮电合一时期,全国大部分地市的邮电企业都办有自己的“三产”。这些“三产”企业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邮电通信类传输材料、终端设备、交换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购销和承接邮电企业的相关建设工程等。所以,原邮电企业通信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绝大部分是以邮电企业“三产”名义向相关供应商购入的,其中相当部分是赊购的。原邮电企业一般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直接法律意义上的购销合同关系,因此,原邮电企业“三产”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购销合同关系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应付款债务。原邮电企业“…
|
关 键 词: | 邮电企业 “三产”合同纠纷 邮政企业 债务清算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