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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原邮电企业“三产”合同纠纷
引用本文:虞金苟.妥善处理原邮电企业“三产”合同纠纷[J].中国邮政,2003(4):40-41.
作者姓名:虞金苟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邮政局
摘    要:邮电分营遗留“三产”合同纠纷邮电合一时期,全国大部分地市的邮电企业都办有自己的“三产”。这些“三产”企业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邮电通信类传输材料、终端设备、交换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购销和承接邮电企业的相关建设工程等。所以,原邮电企业通信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绝大部分是以邮电企业“三产”名义向相关供应商购入的,其中相当部分是赊购的。原邮电企业一般不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产生直接法律意义上的购销合同关系,因此,原邮电企业“三产”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购销合同关系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应付款债务。原邮电企业“…

关 键 词:邮电企业  “三产”合同纠纷  邮政企业  债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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