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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植物新品种许可合同的判定标准
作者姓名:夏雷
作者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在除斥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植物新品种许可合同因其专业性较强,在理解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时,应考虑合同的特性、双方利益的平衡等因素,对满足撤销的条件作出正确的判断。本案结合《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相关规定,对植物新品种许可合同的可撤销性作出符合合同订立双方利益的正确解读,力争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意义上的参考。

关 键 词:撤销植物新品种  许可合同  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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