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有清一代,朝廷律例对蒙古地区水资源的产权没有做相应规定。在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大青山沟水的产权源自户口地的权属。在水分交易和用水纠纷中,无论是民间还是官府,都是通过户口地的权属来证明水分的归属。单独的水契缺乏充足的法律效力,必须与户口地档册相互配合,才能证明沟水产权。民国时期各种水利法规的制定、公布和实施,使现代水权观念进入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水利法规的厘定意味着水权从地权中析分出来,获得了单独的法律地位。水契、租水执照和水权状也相应地具备了独立的法律效力。在实际生活中,这些水利法规和文字契据为土默特民众竞逐沟水产权提供了契机,从而引发了地方水利秩序的重新盘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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