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事实上,早在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实施之前,已有一些学者发表了废除《通则》的见解,主要理由在于:(1)《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税法、《公司法》等法规内容重复较多;(2)未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与计划经济制度下“财政管理财务、财务管理会计”的体制相适应(;3)《通则》的宗旨有悖市场经济,国家统一的财务规则将限制企业资本保全的灵活性,违背市场化原则;(4)《通则》缺乏法律依据。如《会计法》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法律依据,而《通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执行《通则》,视《通则》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本文认为,学术界关于《通则》存废问题的讨论,均未触及其实质。《通则》在性质上是一部保障国有财务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财务法规,只要国有经济存在,《通则》必然存在。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通则》的内容应该适当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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