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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处罚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引用本文:李先叶,凌志娟.应处罚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11):16-17.
作者姓名:李先叶  凌志娟
作者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摘    要:《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年第9期刊登的《谁是承包经营的责任者》一案.叙述了甲乙两家水泥厂签定了承包经营合同,在经营过程中乙水泥厂生产的两批水泥被判为不合格,关子责任主体的认定.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根据责任自负的归责原则,这两批不合格水泥的行政责任应当由乙水泥厂承担。理由有三:

关 键 词:违法行为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处罚  承包经营  水泥厂  经营合同  经营过程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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