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处罚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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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先叶,凌志娟.应处罚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者[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11):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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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先叶 凌志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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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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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年第9期刊登的《谁是承包经营的责任者》一案.叙述了甲乙两家水泥厂签定了承包经营合同,在经营过程中乙水泥厂生产的两批水泥被判为不合格,关子责任主体的认定.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根据责任自负的归责原则,这两批不合格水泥的行政责任应当由乙水泥厂承担。理由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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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行为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处罚 承包经营 水泥厂 经营合同 经营过程 执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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