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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作者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国家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同时积极做好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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