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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重复赔付
作者姓名:陈婷
摘    要:从保险发展的初衷开始,它就注定是一种风险补偿的机制,而不是获利的工具。因此,在最原始形态的财产险中,赔付额是不容许超出实际损失额的。后来这一原则又被扩展到医疗费用保险中。所以,对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并非投保越多获得的补偿越多。[编者按]

关 键 词:重复保险 赔付 医疗费用保险 保险发展 风险补偿 原始形态 实际损失 财产险 消费者 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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