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浅析《物权法》第107条中的缺陷
引用本文:帅嘉韫,李智奇.浅析《物权法》第107条中的缺陷[J].时代经贸,2008,6(6).
作者姓名:帅嘉韫  李智奇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    要:物权法第107条究竟是对第106条善意取得条款中标的物范围的例外规定,还是第106条善意取得条款的特别规定;权利人同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二者是选择适用还是共同适用;善意受让人的界定;由于我国未就盗赃物和遗失物做相同的规定,为避免评价矛盾,盗赃物能否适用第107条关于遗失物的规定;都是需要尽快解决的疑问.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选择适用  共同适用  狭义解释  盗赃物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