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法》第107条中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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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帅嘉韫,李智奇.浅析《物权法》第107条中的缺陷[J].时代经贸,200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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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帅嘉韫 李智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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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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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107条究竟是对第106条善意取得条款中标的物范围的例外规定,还是第106条善意取得条款的特别规定;权利人同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二者是选择适用还是共同适用;善意受让人的界定;由于我国未就盗赃物和遗失物做相同的规定,为避免评价矛盾,盗赃物能否适用第107条关于遗失物的规定;都是需要尽快解决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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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选择适用 共同适用 狭义解释 盗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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