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水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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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增文.浅议水行政裁决[J].治淮,1993(12):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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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增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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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各级水利部门水行政管理职能的加强,利用水行政裁决手段处理水事纠纷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此作一点粗浅的探讨,供参考。一、水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现状行政裁决指依法由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水行政裁决的概念要点有三:第一,水行政裁决是由政府或水行政机关主持进行的,水行政机关应包括水行政主管机关和其他与水行政主管机关负有共同管理责任的机关,如水污染引起的纠纷应主要有环保主管部门裁决等;第二,水行政机关所裁决的应是与合同无关的水方面的民事纠纷。与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应由专门的行政仲裁组织仲裁;第三,不行政裁决应是依法进行的裁决,即依照有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裁决,没有规定的不宜裁决,可以让当事人通过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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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利 水行政管理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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