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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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爱玲.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中的政府责任[J].黑河学刊,2013(7):8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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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爱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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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浙江临安31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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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环境污染损害的政府救助制度研究”研究成果(10YJC82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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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的几种常见模式如国家给付模式、基金模式、环境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模式等,主要适用于:当加害人拒绝或无力救济时,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补偿;在加害人难以确定或因法定事由免责时,为受害人提供获得救济的机会。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不排斥政府的介入,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同程度地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或是全面的介入,或是适度的介入,又或是一种政府引导。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政府介入是一种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就是一种环境侵权损害政府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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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化制度 政府职能 环境责任保险 提存金 政府救助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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