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健康检查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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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群东,林晓丽.未进行健康检查不得终止劳动合同[J].中国社会保障,2008(11):5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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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群东 林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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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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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刘某等15人均系漯河市某厂通过报名、考试、体检等程序被录用的操作工,于2001年进厂工作。他们从事的职业具有一定的有毒有害性。2008年2月,合同即将期满时,厂方要求按原劳动合同续签,刘某等15人提出已在有毒有害的环境里工作5年,为了解自己的身体是否受到侵害,要求厂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厂方支付检查费,支付有害工作补助,遭到厂方拒绝。刘某等人就此问题多次和厂方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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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终止劳动合同 健康检查 合同续签 漯河市 操作工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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