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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出口预收货款监管的建议
引用本文:潘丽华.加强出口预收货款监管的建议[J].中国外汇,2006(7):70-70.
作者姓名:潘丽华
摘    要:对出口预收货款实行外债登记管理。汇发(2005)74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机构6个月(含)以上、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汇已纳入短期外债管理,出口预收货款也可参照执行。对期限6个月(含)以上1年以下的出口预收货款企业持申请、出口合同、预收货款合同向外汇局进行短期外债登记;对期限1年(含)以上的出口预收货款视为长期外债管理;同时对异常资金流动进行重点关注,将失控于资本项目管理之外的游资纳入外汇管理监控体系。

关 键 词:出口合同  预收货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债管理  监管  资本项目管理  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  外债登记  资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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