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信用评级机构虚高评级以及频繁下调主权评级等行为造成并加剧了金融市场动荡,各国政府以及实务界要求加强信用评级监管。美国明确了SEC对信用评级的监管责任,要求促进信用评级业的竞争,并认为评级机构应当适用于与审计师类似的法律责任和公共监管。欧盟对信用评级的监管也由遵守或解释模式转向行政监督。我国需要优化配置政府监管与评级机构对金融市场风险的监管权力界限,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利用信用评级降低信用违约发生的概率,防止金融网络传播或放大信用风险;避免法规对信用评级的援引,激励大型金融机构发挥其在风险管理中的判断能力;加强对结构性金融产品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具体契约特征相关风险评级监管;探索利用双评级、投资者付费等模式以及评级机构声誉机制等提高信用评级的准确性,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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