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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社(2006)69号
摘    要: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关 键 词:就业再就业工作  劳动保障部  资金管理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级主管部门  财政局  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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