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全部学科
医药、卫生
生物科学
工业技术
交通运输
航空、航天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自然科学总论
数理科学和化学
天文学、地球科学
农业科学
哲学、宗教
社会科学总论
政治、法律
军事
经济
历史、地理
语言、文字
文学
艺术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马列毛邓
全部专业
中文标题
英文标题
中文关键词
英文关键词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作者中文名
作者英文名
单位中文名
单位英文名
基金中文名
基金英文名
杂志中文名
杂志英文名
栏目中文名
栏目英文名
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商检法实施条例中“责令退货”的法律性质分析
作者姓名:
陈亚军
葛华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该条第三款又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以下罚款。"
关 键 词:
性质分析
退货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商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进口国家
进出口商品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