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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民法的作用与完善
引用本文:高建平.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民法的作用与完善[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1996(3).
作者姓名:高建平
摘    要:<正>任何法律都是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反映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并为之服务.与其它的部门法相比较,民法与经济基础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我国民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密不可分的,它是其在法律中的主要反映.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民法是调整社会化大生产秩序的主要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的是社会化大生产,生产不再是那种孤立的、封闭式的社会生产,也不是针对某个人而言的生产者,整个社会事实上已成为一个大的产品生产者.在这个庞大的生产体系中,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关系十分紧密,各生产环节相互协调发展.对于这样一个复杂而又有规律的生产体系而言,必须有一定运行规则及对其加以规范,以保证整个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调节社会化大生产的手段有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是主要手段,法律手段只起一个辅助调节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国家的行政调节主要在宏观调控方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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