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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劳动者切实的“权利救济”
摘 要:
《新闻周刊》载文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例,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是一个可能具有良好效果的规定。
关 键 词: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者工资
权利救济
劳动保障部门
财产扣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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