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界定——一个经济学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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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生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界定——一个经济学解释[J].现代经济,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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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生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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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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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问题是个经济学问题而不是法学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界定应该立足于物品功能的发挥和购房者需求的满足。以此为原则,如果一个物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商品房核心部分在功能上应该互补;第二,独立销售时,对购房者来说,属于垄断性物品且不属于自然垄断;第三,属于俱乐部物品或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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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客体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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