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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的住房对外转让时的纳税筹划
作者姓名:胡德仁  刘亮
作者单位:1. 河北省财政厅
2. 河北省委党校
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下发后,舆论众口一词表示“假赠与将彻底杜绝”、原先.房屋无偿赠与,只要缴纳3%的契税;而现在除了要缴纳5%全额契税外,再次转手时,受赠人还得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

关 键 词:财产转让  受赠人  纳税筹划  住房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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