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监督产品质量四措并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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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洪雁 吴长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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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讯近日,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出台了《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对产品监督采取四条措施。一是检验。承检机构必须具备产品全项检验资格,方可实施定期监督检查中该产品的检验任务;二是分包。承检机构只具备产品部分主要项目检验资格外的其余项目,由上一级有资格的质检机构分包;三是委托。完全不具备产品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应将产品委托上一级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四是现场监督检查。对省内质检机构均无检验能力的产品,由省局统一安排有相应条件的质检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该措施的强化,加大了产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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