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经济学视角下的格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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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晓琦.法律与经济学视角下的格式合同[J].经济研究导刊,2009(35):186-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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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晓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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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学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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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格式合同可以称得上一把双刃剑:既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也会有由于垄断,产生“霸王条款”的消极作用,从而有损于合同当事人行使缔约自由的权利。除了加强格式合同双方博弈之外,还可以借鉴德国的《现代消费者保护法》来完善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将原来侧重事后的救济措施,逐步发展为对消费者的事前,事中,事后于一体的保护模式,迫使格式合同尽可能实现公正;也可以促进相对方联盟的发展,积极促进双方展开博弈,使格式合同最大程度体现合同的自由原则;还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尽可能使诸如《反垄断法》等降低垄断程度的措施发挥作用,通过减少“霸王条款”,增强格式合同的公正性,更好的发挥格式合同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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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式合同 交易成本 帕累托改进 纳什均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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