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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后个人是否可以使用共有商标
引用本文:庄奎太,崔晓.退伙后个人是否可以使用共有商标[J].中华商标,2012(11):62-63.
作者姓名:庄奎太  崔晓
作者单位:山东省胶南市工商局
摘    要:案例2008年,胶南市某乡李某、马某、刘某三人合伙组建了一海产品加工厂,在经营期间,他们将加工的海产品注册为"味之美"商标。去年8月,刘某退出该企业,另外设立了一海产品加工厂,在包装自己的产品时,刘某将"味之美"商标印制在包装上,在广告宣传中,刘某也将"味之美"商标印制在宣传页上。在销售中,被李某、马某发现,认为刘某将"味之美"印制

关 键 词:商标权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产品加工  广告宣传  被许可人  商标法  退伙  合伙人  加工的  商标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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