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后个人是否可以使用共有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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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庄奎太,崔晓.退伙后个人是否可以使用共有商标[J].中华商标,2012(11):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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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庄奎太 崔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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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胶南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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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08年,胶南市某乡李某、马某、刘某三人合伙组建了一海产品加工厂,在经营期间,他们将加工的海产品注册为"味之美"商标。去年8月,刘某退出该企业,另外设立了一海产品加工厂,在包装自己的产品时,刘某将"味之美"商标印制在包装上,在广告宣传中,刘某也将"味之美"商标印制在宣传页上。在销售中,被李某、马某发现,认为刘某将"味之美"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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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权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 海产品加工 广告宣传 被许可人 商标法 退伙 合伙人 加工的 商标注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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