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主观方面之严格责任批判 |
| |
引用本文: | 欧阳梓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主观方面之严格责任批判[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0(5):81-83. |
| |
作者姓名: | 欧阳梓华 |
| |
作者单位: |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6 |
| |
摘 要: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不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刑法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是对我国刑法重要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背离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合理框架的破坏,也是对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势必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诉讼的正义。
|
关 键 词: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 层次性 |
文章编号: | 1009-4148(2004)05-0081-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8月11日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