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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主观方面之严格责任批判
引用本文:欧阳梓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罪主观方面之严格责任批判[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0(5):81-83.
作者姓名:欧阳梓华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006
摘    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不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刑法中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是对我国刑法重要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背离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合理框架的破坏,也是对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否定,势必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诉讼的正义。

关 键 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  层次性
文章编号:1009-4148(2004)05-0081-03
修稿时间:20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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