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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行政优益权存在的必要性
作者单位: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行政合同因其公益性和行政性,要求行政主体一方享有行政优益权,以保护行政合同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有学者认为,行政优益权的存在,会使行政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以行政命令取代了合同契约的本意,但笔者认为,在行政合同中引入行政优益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行政优益权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
关 键 词:
行政合同
行政优益权
公益性
行政目的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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