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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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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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可预见规则理论概述(一)可预见规则的基本含义可预见规则是指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以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如果违约方并不可能预见到该损失可能会发生,则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违约方并不对该损失负赔偿责任1。一般损害赔偿中的积极利益比较容易确定,而可得利益损失却相对难以确定。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实行合理限定原则,以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进行明确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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