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通说认为,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民事合同属于传统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律部门属于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手段、范围上均有很大的区别,民法中关于合同的基本规范也很少在劳动合同中提起。但笔者认为,起源于民事雇佣合同的劳动合同与其本源具有历史性的一致性,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中,民法应当是基本市场规则。合同法中的那些基本规范,如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约责任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仍然有很大的适用空间。在劳动合同缺乏具体规则适用、或适用具体规则将导致不公正时,应当允许适用民事合同法的一般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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