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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执行实名制 存款冒领枉担责
引用本文:张毅.疏于执行实名制 存款冒领枉担责[J].中国邮政,2006(3):57-57.
作者姓名:张毅
摘    要:案情回放]2002年6月8日,李某在某邮政储蓄专柜开立了邮政活期储蓄账户。2005年6月15日,某人以李某的名义在该邮政储蓄专柜办理了与上述存折相对应的邮政储蓄卡,并填写了领用该卡的申请书。18日上午,该人在此邮政储蓄专柜办理了储蓄卡的销卡手续。当日下午,又用同样的方法办理了另一张邮政储蓄卡。19日,该人用此卡先后分两次从李某账户上支取了1万元和2.8万元,“邮政储蓄客户回单”的签名均为李某。7月4日,李某到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存款3.8万元被人冒领。李某多次要求邮政储蓄赔偿被冒领的款项,都无结果。

关 键 词:存款  邮政储蓄  公安局  账户  存折  手续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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