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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研讨
作者姓名:张晓一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摘    要:旧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存在的问题与争议2002年版的《保险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关 键 词:《保险法》  保险标的  转让  变更合同  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  保险人  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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