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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小股东的监督权
作者姓名:王恩山  姚鹏磊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摘    要:<正>一、中小股东经营权与监督权的分离1.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制度下,公司的股东一般有好多,大部分股东由于所占股份较少,无力或不愿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我们称这些股东为中小股东。占有股份较多,实际控制着公司经营权的股东,我们称之为大股东。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小股东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大股东去经营,大股东对受托财产的经营效果(盈利或亏损)由中小股东来承担。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上市公司的利益输送行为),中小股东在将财产委托给大股东的同时,必须牢牢抓住对大股东的监督权,

关 键 词:中小股东  监督权  委托代理关系  上市公司  大股东  利益输送  信息不对称  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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